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纳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并不是全部要缴纳个税,因为要保障每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也就是说,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即合计可扣除4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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