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立于2007年从事商品零售经营的A有限责任公司来电询问,该企业当年是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今年税务机关核定其月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企业不知其能否申请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核定征收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办 法 》 ( 试 行 ) 的 通 知 (国 税 发 [ 2 0 0 8 ] 3 0 号 )规定,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 发 [ 2 0 0 0 ] 3 8 号 )原核定征收办法中“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并同时废止国 税 发 [ 2 0 0 0 ] 3 8 号 文件。《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不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税 函 [ 2 0 0 8 ] 6 5 0 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该公司是居民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是否符合下列四个要件进行判断,即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 税 函 [ 2 0 0 8 ] 2 5 1 号 )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和禁止的行业。对于国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类及淘汰类行业上进行判断认定。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这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上,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 税 发 [ 2 0 0 5 ] 2 0 0 号 )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相关指标的认定,需要在年度终了时,才能进行断定。针对上述四个要件尤其是后三项要件的分析,国 税 函 [ 2 0 0 8 ] 2 5 1 号 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国 税 函 [ 2 0 0 8 ] 2 5 1 号 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
就本文的例子而言,由于A公司在2008年以前成立的,上年度不属于国 税 函 [ 2 0 0 8 ] 2 5 1 号 规定的实行查账征收并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企业,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因而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并按法定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职工名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全面审核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最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应在年度终了进行认定,这里无论是对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申报的,可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三)已经税务机关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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