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办事指南(五)

阅读次数: 442   发布日期: 2009-12-14 12:20:35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

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原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第3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6、第6项包括变更不符合原章程规定的,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

 

注:可以通过成都工商公众网(http://www.cdgs.gov.cn/)下载或都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印章 

序号

文件及印章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

税务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

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5、第3项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决定是指有关机关依法作出的关闭、吊销等决定。

6、第4 项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7、本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注:可以通过成都工商公众网(http://www.cdgs.gov.cn/)下载或都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1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本表)

2*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

税务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

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

其它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除外。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4 项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注:可以通过成都工商公众网(http://www.cdgs.gov.cn/)下载或都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4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

5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

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7

隶属企业执照复印件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5、第6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本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注:可以通过成都工商公众网(http://www.cdgs.gov.cn/)下载或都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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