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中有关前置性审批的法律依据(1)

阅读次数: 456   发布日期: 2009-11-10 10:01:32

         编辑:成都融创财经工商代理事业部;代办成都公司注册、成都工商代理、成都工商注册、成都代办公司、工商代理注册、成都注册公司、工商注册代理公司、成都工商注册代理、工商代理、公司注册、成都代理注册公司、成都代理记账、注册公司、工商代理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如下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1 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以募集方式设立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3).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 国有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4 集体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城镇集体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判部门批准。2).乡村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否,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6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1).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2).由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7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1).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2).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8 外国(地区)企业长驻代表机构: 1).《道路运输条例》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国际海运条例》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3).《注册会计师法》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国检验坚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7).《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判管理的通知》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9).《认证认可条例》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10).《关于管理外国企业长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
11).《旅行社管理条例》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12)..《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判管理的通知》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1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机构管理机构》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