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二、行政许可条件: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需要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结算的: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三、行政许可程序: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
步骤1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一式三联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开户申请材料送交开户银行。
步骤2
开户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审核同意后,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填制银行账号等有关内容,并将一式三联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送交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或所辖县人民银行审批。
步骤3
人民银行收到开户银行报送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核发《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申请材料: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开立基本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临时存款账户展期: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并交回原开户许可证,提供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证明资料,由开户银行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符合展期条件的,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不予办理展期,存款人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批复原件(中央预算单位应提供省财政专员办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省级预算单位应提供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同时应当根据资金性质提供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提供财政部门的证明原件;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4、党、团、工会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5、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原件。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填写一式三联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交回原开户许可证。
2、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收回原开户许可证件,换发新证。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一式三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应于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人民银行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并办理销户手续。
(四)开户许可证补(换)发:
存款人开户许可证毁损、遗失时,应到开户银行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资料。开户银行应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核后,补(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时限:自收到开户行报送的存款人开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六、年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年审由各家银行进行。主要检查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消。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融创财经工商代理事业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