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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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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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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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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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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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公民(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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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一个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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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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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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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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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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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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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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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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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能为劳务,劳务仅可以用于合伙企业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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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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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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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必须注明是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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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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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人可以开设多家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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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只能开设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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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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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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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章程,章程由股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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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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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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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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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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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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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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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设立审批:个人独资企业为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合伙企业为30日内。
3、严禁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员:公务员,党政领导,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也不能做为合伙企业投资人)
4、 所有企业中(包括个人独资、合伙),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员职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申请登记期限和登记机关审批期限都是15日。
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是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是在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
合伙企业法中没有关于此项说明。
6、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人:⑴投资人;⑵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清算人:⑴全体合伙人;⑵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⑶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7、 个人独资企业无清算费用,其他企业都有清算费用。
8、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在清算前15日内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接收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链接: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9、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0、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11、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责任和罚款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合伙企业仅限于自然人为合伙人,不包括法人之间的合伙。
13、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中的重点:
⑴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我国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⑵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必须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⑶合伙人必须以自己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或财产权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⑷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可以有“公司”
14、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15、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仅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16、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出质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并承担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17、 合伙事务执行形式:
⑴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⑵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未接受委托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
18、 必须由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
⑴劳务出资; ⑵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⑶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⑷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⑸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⑹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⑺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⑻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⑼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⑽合伙协议中规定
19、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义务:(一般可出简答题。2-3条最重要)
⑴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⑶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
⑷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包括不得与他人串通。
20、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约定。(采用一人一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全体合伙人决定,二、必须合伙协议没有约定)
例题: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表决,应该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 )
21、 合伙损益分配,无约定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但不能约定全部利润和亏损由部份合伙人承担。
22、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对内按份,对外连带。
⑴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向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
⑵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向合伙企业行使代位权。
⑶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负债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在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4、(以下退伙的表现形式分类都是重点,特别是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的条件)
25、协议退伙 前提条件:合伙协议必须约定经营期限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⑵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⑶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⑷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6、通知退伙 前提条件:合伙协议必须没有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7、当然退伙,(非合伙人能控制的情况)包括: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28、除名:⑴未履行出资义务;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企业造成损失;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⑷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以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放入第三章,与国有资产联系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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