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审批部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网
境外基金会代表处审批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
(二)……
(三)……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境外基金会代表处相关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外基金会在申请成立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3)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住所证明;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境外基金会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及其章程,以及拟担任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外国人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和章程,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的确定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具体为:基金会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表明其原始登记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例如: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美国)北京代表处。
1、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场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备案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5、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8、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9、代表处注册地址产权使用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资信证明的要求: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A.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B.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申请信应当载明事项内容
A.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B.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C.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D.从事的业务范围;
E.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F.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3.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注:要求18岁至今完整的建立
注意事项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