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设立的审批
外资注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5、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外资注册申报条件:
1、分销商品不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汽车、成品油、药品、书报刊,以及音像制品批发(如涉及,报商务部审批)。
2、从事零售业务,符合下列条件:
a.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b.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c.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如超过上述面积,报商务部审批)。
3、中方控股并拥有商标、商号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商品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分销)企业,其设立及开店
a.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b.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c.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外资注册材料目录: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原件);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原件;
(4)董事会成员名单(各董事签字)、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5)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各投资方资信证明(原件);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8)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9)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10)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
(13)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原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14)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