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凡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开业,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决议、协议书复印件;
(3)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6)房屋产权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和外经贸局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①、②、⑤、⑦资料;“分支机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增加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信息变更的,首先应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据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登记窗口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复印件,交税务登记窗口经办人员审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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