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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实名制7月1日起实施

阅读次数: 233   发布日期: 2010-6-2 10:16:05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针对网上交易的特殊性,工商部门将用3年的时间建立全国统一监管平台。

记者发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网店准入资格、网站对网店的管理方面变化不大。已注册的企业或个体户开网店的,要在网上标明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而自然人开网店的,要提供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由网站进行审核,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在网页上标明,并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实更新。

办法要求提供平台的网站要对网店加强各方面的管理,网站的义务多达十条。除了对主体的审查,网店或网站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等,如果权利人向网站出示了证据证明网店侵权,网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对网店采取必要措施。

网站要与网店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网站要对网店的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制止,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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