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阅读次数: 704   发布日期: 2010-5-18 15:42:10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企字(2006)14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适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6〕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工商注册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就企业取得相关经营资格而言,涉及工商注册登记中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活动,无论是新设立,还是已设立的其他企业通过变更方式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均应办理注册登记。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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