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当前文章
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
阅读次数:
579
发布日期:
2010-5-18 15:4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性法规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
工商企字(2006)94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的请示》(川工商办〔2006〕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八条
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以机动车出资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之一。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上述规定,以机动车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原《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实物出资中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1月1日施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在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实物出资中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公司,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实物出资中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在办理该项出资实收资本登记前办理过户手续。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的,即为虚假出资。
对实物已交付公司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虚假出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酌情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从轻处罚。
第三套房拟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评论
投资咨询、公司注册咨询
New
工商代理、税务代理
New
代理记账、会计服务
New
税务代理、税收策划
New
30元/月在线记账服务
管理咨询、ISO9000质量认证
网站建设、网站优化服务
质量方针及目标-工商注册、代理..
New
公司新设、公司注册、工商注册
New
公司战略咨询、管理咨询
New
公司财务咨询、财务控制
New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New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
New
加强住所登记工作相关..
New
有限合伙企业法
New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何..
代表处换证,代表机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