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册关于住所的问题
88.公司注册企业登记时的场地使用证明一般指什么?
答:企业登记时的场地使用证明一般是指,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房屋为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统一印制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89.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何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应当于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90.《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跨区(市)、县变更住所有何规定?
答: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融创财经工商代理事业部编辑:工商代理事业部代办公司执照、代办营业执照、成都公司注册、成都工商注册、成都工商代理、成都公司注册代理、成都工商注册代理等业务,欢迎来电咨询:18980001315